
中华巴洛克步行街管理规定
编辑:2021-07-15 14:26:29
为了加强中华巴洛克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工作,维护中华巴洛克步行街的正常秩序、旅游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步行街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:
本规定所指的步行街为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,包括南头道街、南二道街、南三道街,北起靖宇街,南至南勋街段。
第一条 中华巴洛克步行街由中华巴洛克管理公司及物业共同进行管理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。对扰乱社会秩序、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,一经发现将报警或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处理。
第三条 以下行为步行街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:
(一)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;
(二) 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;
(三)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第四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。
对下列行为,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处理:
(一)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;
(二)偷盗、收购、挪动、毁损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;
(三)损坏、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。
第五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,保持环境整洁。
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,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、便秘,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、随地倾倒垃圾、污水等污物的,由步行街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。
第六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人,应当自觉爱护绿化,保护各类绿化设施。
第七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觉保护环境,防止环境污染。
第八条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、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。
对违反该规定的,步行街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移送相关部门。
第八条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,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部门的同意:
(一)举行展览、咨询、文艺表演、体育等活动;
(二)张挂标语、横幅等宣传品;
(三)拍摄商业性影视片;
(四)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当由步行街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活动。
对违反该规定的,步行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,并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、恢复原状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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